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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組織規程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組織規程
89.4.27國立虎尾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89.6.28教育部台(89)社(一)字第89073569號函備查 93.2.1國立虎尾技術學院改名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93.5.25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93.9.14國立虎尾科技大學九十三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94.3.7教育部台社(一)字第號函備查 94.9.6教育部台社(一)字第0940117790號函備查 95.07.26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9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95.10.3國立虎尾科技大學95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95.12.13教育部台社(一)字第0950186587號函備查 95.11.28國立虎尾科技大學95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96.1.3教育部台社(一)字第0950198344號函備查(95.08.01生效) 96.11.7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96.11.27國立虎尾科技大學96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97.1.31教育部台社(一)字第0970017444號函核定 100.05.17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99學年度第2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100.05.31國立虎尾科技大學99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00.07.08教育部臺技(二)字第1000115738號函核定
第一條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以下簡稱本校)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暨國立虎尾科技大 學組織規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訂定本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 第二條 本校之宗旨為配合政府發展成人終身學習進修教育政策及國家經建需要,使在職青年或社會人士在工作之餘,得以進修深造,以提高其教育程度,並傳授實用技藝,以增進其知識與技能。 第三條 本校設二年制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系、材料科學與工程系、機械設計工程系、動力機械工程系、電機工程系、工業管理系、財務金融系、企業管理系、光電工程系、應用外語系等系。 第四條 本校校長,由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校長兼任。 第五條 本校置校務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副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聘兼之,秉承校長之命處理校務。 第六條 本校各系置系主任一人,由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各該系主任兼任。 第七條 本校人事、會計、秘書業務,由國立虎尾科技大學人事室、會計室、秘書室相關人員兼任。 第八條 本校設教學業務、學生事務、總務三組,每組置組長一人,均由校長就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或薦任以上職員兼任之。組以下置幹事若干人,由校長指派國立虎尾科技大學職員兼任或依聘僱相關法規進用,其員額依國立專科以上進修學校員額編制基準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校設校務會議,由校長、校務主任、各組組長、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各系主任及學生代表若干人組織之,會議由校長主持,其中學生出席會議代表比例不得少於十分之一。 第十條 本校得因應社會需要,陳報教育部增設其他學系組及與事業機構辦理建教合作進修專班。 第十一條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校教職員員額編制表另訂,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三條 本規程由本校校務會議審議,經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