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休學學生於核准會簽後,應即辦理離校手續(本表背面),憑以核發「休學證明書」。
二、學生因故申請休學,得由學校核准一學期或一學年,必要時,得到校重新申請延長一學年,
但不論連續與否,總共不得超過三學年,特殊原因連續休學三年以上需附證明文件。
三、休學生復學應入原肄業系相銜接之年級肄業;學期中途休學,復學時應入原休學年級肄業。
休學逾期未復學者,以退學論。
四、教育部九十五年五月一日台高(四)字第09500579970號函規定:
(1)註冊前休、退學者免繳費;已收費者,全額退費;註冊後上課前休、退學者,所繳學費退
還2/3,雜費及其餘各費全部退還。
(2)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依本校行事曆計算)而休、退 學者,所繳學、雜各費退還2/3;
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而休、退學者,所繳學、雜各費退還1/3;上課後
逾學期三分之二而休、退學者,所繳學、雜各費均不退還。
五、申請休、退學,若符合退費規定者,應先繳還註冊費收據正本,以憑辦理退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