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學申請
填寫退學申請書。
繳還學生證、註冊費收據正本。
隨到隨辦。
一、申請退學學生於核准會簽後,應即辦理離校手續(本表背面)。
教育部九十五年五月一日台高(四)字第09500579970號函規定:
(1)註冊前休、退學者免繳費;已收費者,全額退費;註冊後上課前休、退學者,所繳學費退
還2/3,雜費及其餘各費全部退還。
(2)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依本校行事曆計算)而休、退學者,所繳學、雜各費退還 2/3;
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而休、退學者,所繳學、雜各費 退還1/3;上課
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而休、退學者,所繳學、雜各費均不退還。
二、申請休、退學,若符合退費規定者,應先繳還註冊費收據正本,以憑辦理退費。
→學籍資料註記、校務行政學籍異動登錄→退學學生名冊建檔。
退學申請作業流程